在现代商业和合同纠纷中,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(ADR)越来越受到重视。它提供了比传统诉讼更快、更灵活的解决方案,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一定程度内控制仲裁程序。然而,仲裁员的选定是一个关键环节,直接影响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效率。本文将探讨如何在仲裁员选定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时间选择权。
根据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》(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)第10条的规定,除非另有约定,每一方当事人应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,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指定或由机构任命。这一规定体现了仲裁过程中的平等参与原则,即各方都有权参与到仲裁员的选择中来。此外,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也对此进行了类似的规定。例如,中国《仲裁法》第30条规定:“仲裁庭组成后,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”。这表明,在中国,当事人也有权对仲裁员的选定进行监督。
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时间选择权,以下几项措施是必要的:
在启动仲裁程序之前,应制定一份详细的时间表,包括仲裁员选定的截止日期等关键节点。这将有助于各方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,避免不必要的拖延。
在仲裁员选定过程中,当事人应该保持密切的沟通,以确保所有决策都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做出的。任何一方都不应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行动。
在选择仲裁员时,双方都应该考虑对方的需求和建议。如果可能,可以选择一位中立的第三方来进行协调,以促进共识的形成。
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仲裁,都设有相应的法定期限用于仲裁员的选择。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期限,否则可能会面临不利后果,如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强制介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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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2019年的一起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中,投资者指控东道国违反了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公平与平等待遇条款。在该案中,由于双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就首席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,最终导致仲裁程序停滞不前。在此情况下,机构采取了干预措施,指定了第三名仲裁员并组建了完整的仲裁庭。这个案例提醒我们,即使是在最复杂的案件中,及时完成仲裁员的选定也是保证仲裁进程的关键因素之一。
仲裁员选定过程是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和高效的重要一环。通过明确的时限、充分的沟通以及适当的协调,当事人可以在不影响仲裁质量的前提下,有效行使自己的时间选择权。同时,仲裁机构和法院也应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,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。
在现代商业和合同纠纷中,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(ADR)越来越受到重视。它提供了比传统诉讼更快、更灵活的解决方案,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一定程度内控制仲裁程序。然而,仲裁员...